地役权转让要登记。设定地役权应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首次登记,转让地役权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