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女朋友同居2年,在上个月怀孕,但孩子被打掉,此时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要求分手费赔偿,要求数额为7万元,不然就告男方强奸,想问这个成立么

2019-04-26 21:32: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女方将孩子生下来抚养,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和相关医疗费用。孩子的抚养费,一般为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收入的20-30%左右,无固定收入,则参考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
    另外,还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的日常开支等因素,最终确定抚养费具体数额。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次或按月支付。
  • 新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1、怀孕期间在女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无权离婚,法院也不接受男方离婚诉讼。
    2、婚姻法规定怀孕期间只要女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就不能离婚。
    3、如果男方提起离婚,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同意离婚的。
    4、如果女方要将来孩子生下来,那离婚至少要等孩子出生后一年,女方哺乳期结束后方能离婚。
    5、到时离婚,如果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要按当地经济条件,定期给孩子抚养费,教育费等直到18周岁。
    6、抚养费支付不高于男方工资收入的30%。
  • 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
    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
    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
    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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