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由于长期未住,现欠缴3年供暖费1年物业费,前些天去物业缴纳供暖费,物业以不交物业费为由不收取供暖费。
消费者维权
2018-08-03 09: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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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物业法规,业主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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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
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
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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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
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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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