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单位原来每天工作8小时,月休四天,现在改为隔天,早九-晚十二连续工作十五小时,月休四天没有了,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消费者维权
2018-08-03 09:38: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企业不让员工续请病假是不符合劳动法的,但是病假期满的例外。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实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计时的,另算。如果是标准工时的,8点半到5点,是8个半小时。已超过法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标准了;如果加班,最多只能再加
    2.5小时,还必须要付加班工资。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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