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具体情形是,当出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给予不具有资质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