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的效力有:异议登记可以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和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取得不动产
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