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一)用益物权人对物予以直接利用、实际支配、实际
占有;
(二)用益物权人使用该物以及利用该物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