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时关于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规定为:债务人在接到
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果债务人未接到转让的通知,则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