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一般不可以变更。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再立公证遗嘱的方式,对原来的公证遗嘱需进行修改的部分进行变更,并再次申请公证,只要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第二份的公证遗嘱就可以视为对第一份公证遗嘱的修订,依法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