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房屋拆迁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拆迁还能要求分配房屋拆迁款吗?

拆迁补偿
2022-12-20 17:02: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拆迁补偿女儿具有产权、继承权或村民资格的有份分。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权不分男女,女儿外嫁时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原集体的有权享有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征地时户口已迁出的农村外嫁女不能得到补偿款,但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样有权利得到征地补偿。土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法律规定应当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房屋拆迁款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夫妻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拆迁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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