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分配:如果是一方的婚前房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不算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无权分配;如果是
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该增值部分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交给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