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
家庭暴力进行申请的,受家暴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