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商标驳回有哪些原因

商标
2022-12-22 06:51: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商标驳回的法律依据:也就是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违反《商标法》以下法律条款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第十一条规定,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商标驳回的原因有:
    1、商标具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
    2、商标不具有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3、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商标冲突。
    4、其他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商标驳回有以下原因:
    1、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2、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标驳回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