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重复起诉是指同一诉讼标的;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法律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
法定代理人、指定
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