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咨询后,将房屋出租给客户,一般租赁合同如何约定押金?如果租户中途退还租金,如半年租金,半年后提出退还租金,但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当时,物业费是从押金中扣除的,剩余的费用还给他吗?还是剩余的押金没有退还?还是在押金不退还的基础上,还能收回租户的物业费?

房屋租赁
2022-12-22 15:04: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则租房押金应全额退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不按上述规定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则出租人可以扣除部分或者全部押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租房押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退给承租人:
    1、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则租房押金应全额退给承租人;
    2、如果承租人不按上述规定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则出租人可以扣除部分或者全部押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押租金的缴付跟返还还有扣抵,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自然应依合同上约定。但如果未在合同中载明,就应该依照一般通行的习惯。押金既然是担保房屋的完整返还,就应该在房客返还房屋的同时由房东返还给房客。
    但因为押租金亦担保房屋的完整性,因此如果在房屋的正常使用之外房客有破坏房屋的情形之下,房东对房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可由押金中扣抵。《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