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失业的,可以再领取失业保险吗?
-
领了失业保险后,如果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就可以依法在就业的当月或者下个月继续购买社保。但是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后,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失业之后要该失业人员以及缴纳了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并且其失业不是因本人意愿导致的,已经办理好了失业登记的,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失业人员符合停止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就不能再领取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领失业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人员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