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卖方不交付租赁物,我可以向出租人主张交付吗?

2018-08-03 10:45: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建立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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