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前三四年,我爸爸向a借款我作了担保人,那时我刚从事工作两年,单身。现在a起诉了我爸,法院由我爸接收给我传票,我没有到庭,也没有签授权委托书。听我爸说法院在找我,我该怎么办?我现在已经结婚不到两年,刚买了车,车户是我老公的。我老公会不会牵扯在这个案子里,我老公和这个案子会有什么关联?谢谢您!

2019-04-27 16:14: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只要欠条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根据“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都会进行审理的。nn根据我国《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具备合同要件(适格当事人、确定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签字盖章按手印)、双方意思表示有效、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借条、欠条等)就是合法有效的。
    nn根据我国《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n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n②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n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n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n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n⑥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n⑦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n⑧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人的担保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其基本形式。保证关系中,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歹又称保证人。
    物的担保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三种。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
      第一,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休让人早伺先诉讥辩仪,其理由是: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仍然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首先处理该物清偿债务,可以避免日后再行使追偿权。  第二,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又可以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 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
    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 担保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您必须确认您承担的是哪一种保证责任。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已经清偿但是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就剩余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任意比例的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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