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新生儿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带齐
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入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