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什么是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有哪些区别

股权转让
2022-12-25 08:43: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一、收购态度不同;
    二、限制条件不同;
    三、交易场地不同;
    四、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五、收购性质不同;
    六、其他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的区别如下:
    一、收购态度存在区别;
    二、限制条件存在区别;
    三、交易场地存在区别;
    四、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存在区别;
    五、收购性质存在区别;
    六、其他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有以下不同:
    一、交易场地不同;
    二、股份限制不同;
    三、收购方式不同;
    四、被收购方的股权结构不同;
    五、区分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其他不同点。法律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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