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怀孕期间,公司因部门岗位取消,调岗降薪,公司让我签了一个协议,协议说我自己申请调岗,调岗后薪资调整为多少(这个工资是公司说调到这个岗位的工资,比原来少3千块),我因为担心怀孕期间被公司刁难接受了调岗签了协议,协议只有公司自留一份,没有一式2份,这种情况公司属于合法的吗?我还可以申请取消降薪吗?

2019-04-28 03:26: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存在理解误区,认为其工作岗位一概不能调整。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调岗进行了相应的约定,或是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调岗行为本身需具有合理性,且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岗位而未约定如何调岗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亦可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下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
  • 劳动者非自愿调岗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中尖锐的矛盾焦点之一。根据公司需要,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不少公司和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从这一条款看,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岗位变更都能够做到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想象,调整到待遇更好的岗位、前景更好的岗位,往往劳动者乐意签署协议,但是调整到待遇差的岗位、前景不明的岗位,劳动者大多不同意与公司签署变更协议。
    如果司法实践中坚持必须协商一致的话,那用人单位管理就只能选择往好里调,所谓差的岗位就缺乏人才流动。长此以往,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将收到很大影响,对于国家各行业劳动技能培养提高同样并非好事。
      既然不能简单得坚持所有的调岗都需要得到劳动者同意,又必须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始终在摸索调整工作岗位的平衡点。
    在司法实践中,考察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是一个既有合规性,又有现实性的选择。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上海市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调整了怀孕女职工的岗位之后,往往根据调岗调薪的原则,按照新的岗位发放女职工工资,这样是否也可以呢?这就是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上海市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这些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能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 公司单方面调整职工岗位需要注意:
    1、在劳动合同或其它附件中必须明确约定不同岗位职务的名称及相应的工资标准,劳动者对这些约定是明知的;
    2、必须对调岗降薪有约定,如“如果乙方不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或者出现非导致解雇的过失,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对工资标准予以降低”;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降薪不能随意行使,必须有比较充足的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如出现了过失、未完成工作任务、年终考评未达到合格标准等。请注意,这方面的举证责任是在用人单位的;
    4、工资的降低幅度不能过于悬殊,用人单位需要把握好这个度。 有不解之处,建议来电详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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