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重复起诉行政上诉状

2022-12-29 06:54: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应当这样处理:行政诉讼存在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外,存在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等其他情形的,也应依照前述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裁定驳回起诉。
  •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
    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重复起诉是指同一诉讼标的;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法律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