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以及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