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公证所需资料为: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
现住境外
自然人提供:
(1)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