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未写探视时间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探视问题,能够达成一致的,按照协商的时间进行探视;不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就探视时间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如果探望权人与孩子见面对孩子成长有利的,法院会延长探视时间,或增加探视次数。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