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购买有强交险,车辆翻车导致司机死亡,乘车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乘车人是否获得保险赔偿?

2018-08-03 14:18: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一定的依据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赔偿报告时, 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
    被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 在保险期限内可能发生经济损失, 也可能不发生经济损失。当没有出现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不会给以任何经济补偿或给付。当出现经济损失时, 也未必保险公司一定给以补偿或给付, 因为被保险人发生的经济损失, 有的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责任, 有的则属于非保险风险所引起的。
    即使经济损失由保险风险所引起, 也不等于损失多 少, 保险公司补偿或给付多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 从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工作流程看, 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后环节。
    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讲, 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其他环节的业务增长和发展, 最终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长足的生存与发展, 所以理赔环节又是保险公司经营新一轮的开始。
  • 在法律上,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人的身体达到医学上的死亡标准的一种状态,即真实死亡;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既然宣告死亡具有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于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就要承担与自然死亡同样的保险责任。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的规定,张向法院提出撤销对其父的死亡宣告的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被保险人即应当恢复到未死亡的状态,受益人获得死亡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消灭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其已领取的死亡保险金应当退还给保险人(保险公司)。
  • 投保车辆保险应注意的事项,  
    一、投保车辆保险应注意的事项  
    1.保险车辆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2.投保人应将车险现状及所属权益如实告之保险公司。  
    3.在办理完毕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上列明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要求承保等案是否有错漏,如有错漏应立即提出并更正。  
    4.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5.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6.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连续的保障。  
    二、能不能购买短期交强险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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