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闲置收回问题

土地纠纷
2023-01-08 06:28: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可以收回;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的可以收回。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