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女孩初婚我是再婚,离婚时留有一儿子,现在又生有一女,想再生一胎可以吗?

离婚
2019-04-30 08:06: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1、再婚夫妻中,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离婚时,儿子究竟跟谁生活由谁来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