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除以下范围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其他范围的人员是可以担任见证人的。
(1)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3)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a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