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最近的工作需要打无犯罪证明,结果显示2013年有一起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案件。这种情况能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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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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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向民政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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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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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