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承包合同!因没有交租!违约!合同有条款说不交租合同无效!现在情况是:土地被征收了!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到底属于谁所有!我是承包方

2019-04-30 16:53: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的形式和该负的责任,细则见下:⑴、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⑵、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⑶、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金额或交纳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照本规定第8条的规定处理。
  • 合同无违约责任条款是生效的。只有以下情况,合同才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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