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户口2010年迁入妻子家中,与妻子和孩子(1个)单独一个户口本,老两口单独一个户口本,小舅子一家单独一个户口本(1个孩子),大姑子几年前结婚已迁入男方家中(因男方家拆迁)。现旧村改造以拆迁完,按拆迁政策分的5套房,老两口一套;我和妻子一套,孩子一套,小舅子家与我家相同也是两套房,大姑子因户口已迁出没有分到。现在大姑子来争房,老两口要把我家两套房中的其中一套给他大闺女,我想问一下,他这样做从法律上行的通吗?注:拆迁政策是一代人一套房,拆迁协议与合同都是老爷子签的因为他是老房子的产权人。当初拆迁分房抓阄时各抓各的,老两口抓一套,小舅子抓两套,我媳妇抓两套。根据拆迁政策我家的两套房40万元,我家还需补上15万元现金,但15万元现金已从总的拆迁款中扣除。根据拆迁政策我、妻子、孩子、每人补助5万元,独生子女证补助5万元,我们一家子三个结婚证另行补助12万元(属拆迁政策困的难家庭),其他零碎补助1万元,所以我认为我家拆迁补助共计555512/31=25万元。(拆迁协议内容不详)

2018-08-03 16:54: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有同样问题的人不用着急,去派出所开个户籍证明就可以了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1、在该前提下,只要当事人的子女的户口还在当地的,就是该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分“房”),否则就不能;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或者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出示办理依据,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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