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欠款被起诉后 开始股权转让 转让后的公司与新法定代表人与旧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欠款有没有连带责任

股权
2019-04-30 20:06: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是否有权以及是否有义务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来确定。  除非约定了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一般是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关于公司事务的交接在合同中应当有单独规定。
    在交接之前,原股东、法人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将公司交接给受让方。至于交接期间转让方包括法人代表的权利限制,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约定,没约定的,根据协议确定的精神,以公司利益为根本来确定。
    例如对外担保行为,严重影响后续经营的重大资本支出都是违背股权转让契约精神和诚信的,应当予以避免。  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方而言,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公司的有效代表,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均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股权转让办理流程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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