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但是需要带好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有可撤销事由的,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