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年后因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限由原来的终身改为8年,最终实际执行有期徒刑18年,想问一下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多少年?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19-05-01 09:53: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但是,死缓已经等于无期了,无期就等于20年,20年就等于15年。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断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 如果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服刑人员本人要结婚,监狱是没有权力制止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与民政部门沟通的问题。民政部门是否同意到监狱来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的费用如何解决。
    (特别是如果服刑人员在外省服刑)

    2、与监狱沟通的问题。这里面包括两方面,一是民政部门同意之后,监狱是否同意民政部门进监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服刑人员的未婚妻在办理结婚证之前与服刑人员不是亲属关系,不属于可接见范围,监狱是否同意服刑人员未婚妻进监。

    3、服刑人员本人的问题。服刑人员的罪名比较重要,如果服刑人员涉毒、涉黑,则与外界联系的范围就更窄,监狱出于监管安全方面的考虑,也不会同意这方面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服刑人员有权结婚,但服刑人员在监狱里面的行为是受到监管的,见什么人,做什么事,都需要监狱了解和同意才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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