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车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了然后报了警,是对方全责,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定损,慢慢的拖着我该怎么办?

2019-05-01 10:31: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9种情形:
    一、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
    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
    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 建议报警,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保险理赔实务中,因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定损单持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大量存在,此类案件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定损单存在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  
    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  
    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  
    3、被保险人报案后,在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单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或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直接委托当地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在因前述3种争议所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公司的定损效力,应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平衡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车辆被追尾,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属于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赔偿问题分析如下: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对方负全部责任,所以,首先由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你的全部损失;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对方驾驶人予以赔偿。
    二、根据法律规定,在对方驾驶人向你赔偿损失前,交强险的保险金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金都应该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受害人,禁止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即对方对方车主,所以,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对方车主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对方车主没有将保险金转交给你的情况下,你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如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没有购买交强险,应该由对方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你车辆被追尾受到损坏,你有权要求对方驾驶人赔偿你的车辆维修费。如你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你还可以要去对方驾驶人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五、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三部分,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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