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后很想你孩子,孩子3岁半,不让看孩子说是对孩子好,不去看小孩子真是为孩子好吗

离婚
2019-05-01 10:40: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除非对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否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如果一方不让探视子女,可以依法起诉维权。即使是协议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都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 协议变更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