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犬修,事发时我刚把绳索解除(狗上厕所)然后一妇女迎来而来。与我的狗相隔30公分,双方对视了2秒。然后我的狗就跑了。我在追狗的时候对方就一直言语辱骂,第一次我们言语沟通无果。我就离开了。大概前行了20米。另外一方还在辱骂而且言语恶劣。我又返回去与其理论,理论过程中对方出手打我。我随手挡了一下。对方就开始猛烈攻击。因我当时右手拿着遛狗的绳索收纳器(圆的塑料制品)两人打斗过程中对方呗绳索收纳器伤到。对方报警。双方斗去医院检查了,哟自己是皮外伤对方应该是轻伤。去警局堆放不接受调解。 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会触犯刑法吗?警察顺这种情况双方都受伤了。而且事发地是监控盲区。取证困难。建议接受调解。不行最后也是双方一起拘留。 我不太明白她先动手的,这种情况是我的责任吗?

2019-05-01 13:17: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只是民事责任,则先动手的人当然是承担主要责任。至于怎么样的归责,或者是责任的分配,要看相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看谁该承担多少。但如果是先动手的人受伤严重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这时候,被伤害方先动手打人是其过错,法院对打人者量刑时会考虑该情节对打人者从轻处理。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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