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下成年人强奸幼女,一个10岁,一个9岁,犯罪人该有什么处罚,被害人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8-08-06 10:13: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强奸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刑事诉讼法》有相关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强奸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智障等弱势人员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实施强奸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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