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需要经过的流程: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
证据;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制作并送达裁定书;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