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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事管辖的内容
1、管辖指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受理案件和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管辖因诉讼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刑事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方面的职权分工,包括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职能管辖是公检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分工。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什么是刑事管辖权
国家刑事管辖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国家采用立法、司法和行政方法管辖犯罪的权力.国家刑事管辖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刑事立法管辖权,即国家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的权力;
(2)刑事司法管辖权,即法院通过判决定罪量刑的权力;
(3)刑事行政管辖权,主要是行政机关侦查,起诉和执行刑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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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管辖问题的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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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的内容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立案管辖的机关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监察委。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如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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