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女 现在怀二胎八个多月 大儿子三岁多 因性格不合想离婚 请问离婚协议该怎么写

离婚
2019-05-02 06:46: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有证据证明配偶实施家暴,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
    办理过户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即归儿子所有。
    2.儿子是未成年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为管理其个人财产,但是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规则】

      
    一、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规则:

      a、双方必须明确是自愿离婚;

      b、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自然达成的;

      c、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的处理意见。

      
    二、协议书离婚形式的规则:

      a、协议书所使用的纸张必须使用A4纸张,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b、双方需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且需要在婚姻登记员前进行签名;

      c、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清晰可变,不得私自涂改。

      
    三、离婚协议书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应?

      a、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c、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剥夺或限制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