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村里住了十几年,搬进了户口,但村里一直说我们是空户口,现在开始选举,也没有选举权,怎么办

2023-01-27 11:5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选举权被非法剥夺应及时向县区、乡镇的选举办公室反映和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
    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县区、乡镇的选举办公室反映和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
    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选举权可以放弃行使。
    选举权是选举特别个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