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递交上诉状和
证据;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