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上半年国土局工作人员二次在处理矿山非法行政案件中,由于是第一个矿山违法案件,对有些法律法规没学到位,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导致国家损失达到玩忽职守罪量刑起点,因矿山所在村村民信访,2013年6月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问如果量刑档次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还有,对少罚款部分的矿石导致国家损失如何认定?是矿石的资源价值?还是矿石开采后在堆场的价值?再或者是经过深加工后的矿产品的价值进行认定? 矿石的价值要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鉴定? 行政处罚当中没收违法所得,是否等同于非法采矿中认定犯罪的数额,是否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的国家损失? 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8-06 11:57: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
    (二)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 非法采矿罪怎么认定?
    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