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想要退房,通常的退房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比如,开发商将未经验收合格,未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就有权拒绝接收,有权退房,因为交付合格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例如,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那么已经无法正常居住使用了;
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开发商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期限,如果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也有权利进行退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