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选择
协议离婚,协议不成或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在起诉时,可以以家庭暴力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