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的归属: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有资助,则该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其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
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
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