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位高温费发放规定,是每年几月份开始

2023-01-29 03:58: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南京高温费的发放标准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 宁波市高温费发放标准的具体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有不同的标准,室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另外单位还需要做好防暑措施。法律依据:宁波市高温费发放标准的具体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有不同的标准,室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另外单位还需要做好防暑措施。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 陕西省在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6月15日至8月15日针对室外作业人员每天发放不低于15元的防暑降温费,其他人员每天发放10元防暑降温费。6-9月对室外高温作业人员发放25元每天的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