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首先需要订立书面的
抵押合同,抵押人抵押的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
抵押权的实现则是在抵押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
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